因為不知道要發文在哪一板,有錯請見諒!事情是這樣的,目前有跟縣府承租一塊土地當作自用住宅使用,但建上物有兩間1f平房,過於老舊想要拆掉其中一間重建,但是前提這兩間都是早期自己蓋得,所以應該算是違章建築吧(民國六十幾年的),目前有送件給事務所畫圖要申請,但是事務所回覆要重建就要兩間一起拆,不可以單獨拆一間在保留一間,請問是否是真的現行法規不予許嗎?承租土地約二十五坪,想重建的房屋約十五坪,是否因為是建坪的關係?真的不懂所以請教大家了,感恩。
無敵呆呆狂 wrote:因為不知道要發文在哪...(恕刪) 各縣市的各種使用分區都有規定能建築的最小面寬,縱深及面積.既然經建築師事務所檢討後,保留另一間,會造成面寬,縱深或面積不足根本無法建築的情況,不信的話請建築師事務所提供相關法規當面檢討給你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