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違章建築拆除優先順序表的備註欄第四項為:

本「違章建築拆除優先次序表」(以下簡稱本表)應以每一個年度為執行時間單
位,其拆除資源(人力、機具、經費)以A、B 兩類為最優先,剩餘資源以四分
之三用於執行C 類組(影響公共安全)、另四分之一用於執行D 類組(一般性案
件)。

請問上面提到的「應以每一個年度為執行時間單位」是什麼意思?有人可以告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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