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母與父親分居且各有伴侶已20年,唯獨還未去戶政辦離婚手續(繼母不肯),父親為避免萬一百年後繼母取得房屋一半繼承權,有意將房屋處理(房子不賣)!父親有四名子女(一男(我)三女),都是同父異母所生,父親希望子女能夠均分遺產,而不是由繼母繼承一半後,子女再均分另一半!想請問各位,該如何做才能夠有效的處理該房產一事?有親友提議由我寫一張借據給父親,再由我取得房產處理權!但詳細作法我不是很懂! 可有人幫忙解釋一下嗎?或是有更好的做法?在此先謝過!!
立遺囑不行喔除了他有特留份外如果結婚時 沒有約定財產分開妻子有權利要求 財產剩餘部分之差額應平均分配我覺得最好是去馬上去登記 財產分開制如果可以舉證房子是婚前就買的非共同財產 就不用給妻子(但是 這時候你爸跟繼母 就用了均富卡)遺囑在立 留一些現金(超過特留份)給你繼母借據的話直系血親之間的借貸 可能會查的很嚴(怕假借貸真贈與 或逃遺產稅)如果你繼母主張你沒借錢給你爸你又提不出匯款證明 很有可能被認定無效喔
民法第1007條: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丶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換言之必須以契約為之,樓主之繼母是否會同意?建議樓主好好和繼母談條件,把特留份算一算,把法律規定該給的就給吧就算現在再辨離婚如果結婚時沒有約定分別財產制継母現在離婚還是可以先分掉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除非樓主父親的房子是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
伊拉莎伊瑪斯 wrote:繼母與父親分居且各...(恕刪) 生前逐年贈與......每年現值220萬以內免贈與稅。不過要看令尊房地產總現值多少?總額太大要贈與很多年,另一個問題要考慮,轉移四人共有將來會不會出現其他的爭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