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直接問你家人不是比較快嗎?我想應該是因為依據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耕地租約期滿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不得收回自耕:一、出租人不能自任耕作者。二、出租人所有收益足以維持一家生活者。三、出租人因收回耕地,致承租人失其家庭生活依據者。而「出租人收回耕地將致承租人失其家庭生活依據」之認定,應該是要依據內政部所編定的「私有出租耕地租約期滿處理工作手冊」裡頭的規定,要看承租戶裡頭哪些人有工作能力並且合計收入所得,如為無固定職業或無固定收入之人,會以基本工資加計,所以在學者必須提出在學證明,證明你是學生沒在工作。以上,如有錯誤麻煩請高人指正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