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進小弟母親近日售出一屋,原屋有三組房客(因租期已久,皆已無合約)。在決定售屋時(找房仲)即已先預告房客要賣屋,請其開始找房搬家。今天與新屋主簽約,與新屋主協調談妥給予4個月緩衝期讓房客可以找新租處搬家。但今天通知房客時,有房客抱怨表示給予時間太短。什麼找房子不容易啦...理由一大堆。在軟硬兼施的勸說下,終於口頭同意接受4個月內完成搬家。現在要請問各位,空口無憑,擔心房客屆時仍不願搬家,會造成違約罰款。有什麼方法可以確保我們的權益呢?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