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自住需求實在沒法再等了,在大家看壞房市的這2個月還是勇敢換屋~一賣一買都找小綠幫忙。
賣的時候,買方在成交後嫌棄樓梯間有壁癌要我們處理,因為我們室內屋況真的很好、也送了很多家具家電給買方,買方根本直接可入住(那是我們原本的家,不是投資裝潢的)所以就直接跟他說我們真的無法再負擔了,公共區域也不是我們必須負責的。因為買方盧不停,小綠就出面說我們是好客戶,大家有緣成交,公司願意出一小筆費用整理一下樓梯間,然後就順利交屋了(原來仲介公司會願意出這種錢...筆記
現在我們轉為買方,新買的中古屋是投資客的房子,沒保養,持有期間租人等房價漲,屋內非常髒亂;看中地點、坪數符合工作及生活需要,價錢也還算可以負擔,也就咬著牙買了,本來也是想想要整理一下再住,但在點交發現窗戶破損、熱水器、瓦斯爐完全沒有功能...就算要裝潢也是一項一項估價,所以這些費用真的很想請賣方負責。
於是我們小綠協調,小綠竟說:屋主說那是贈與物,不負責賠償;我引用民法411條「贈與之物或權利如有瑕疵,贈與人不負擔保責任。但贈與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或保證其無瑕疵者,對於受贈人因瑕疵所生之損害,負賠償之義務。」告訴小綠,屋主如果想拿第一項規定強調自己不用負責、我們可以用第二項說明我們處理損壞物還要另付拆除、清運費...所以是不是可以請仲介出面幫忙協調?畢竟以我們賣屋的經驗,貴公司明明有這種預算~
那個仲介小姐竟然哭給我看...說會扣她的服務費~什麼跟什麼?我現在一直懷疑我是澳客嗎?上網查,當然有人會說「都要重新整理了,有差嗎?」、「贈與物本來就不用負責」...但這是奇蒙子的問題,送我們一堆不堪用的東西,我們還要自己花費處理?何況當法令解釋有疑義時本來就是以前例來判斷的不是嗎?前例就是,仲介費一大筆裡面其實可以拿一點出來擺平這種糾紛~
小綠不要哭,順利交屋比較重要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