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出處:
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880526
北市名人巷土地遭盜賣 判國賠6.5億
2015-05-15
前大法官伯父3筆地 值4.5億
〔記者楊國文、涂鉅旻/台北報導〕前大法官王澤鑑的伯父王諸齊廿四年前去世,在北市東區名人巷內價值四億五千萬元的三筆土地,卻遭不明詐騙集團以「超完美手法」盜賣,王的六名子女訴請國賠,歷審都敗訴,直到高等法院更二審才大逆轉,認定大安地政事務所涉及土地法第六十八條「登記錯誤遺漏」等過失,依土地損失加計利息,改判應國賠六億五千多萬元;還可上訴。
前大法官王澤鑑的伯父王諸齊,24年前留下北市東區名人巷內價值4.5億元的3筆土地,遭不明詐騙集團盜賣,高等法院更二審大逆轉,認定大安地政事務所有過失,判國賠6.5億多元,全案還可上訴。(記者方賓照攝)
前大法官王澤鑑的伯父王諸齊,24年前留下北市東區名人巷內價值4.5億元的3筆土地,遭不明詐騙集團盜賣,高等法院更二審大逆轉,認定大安地政事務所有過失,判國賠6.5億多元,全案還可上訴。(記者方賓照攝)
王家子女的委任律師楊國宏表示:「那有民眾坐在家裡,土地竟會突然從人間消失?公務機關有明顯過失,能不用賠償嗎?」王家老三王培基的太太說,討回公道「很欣慰」。
大安地政事務所主任高麗香無奈表示,歹徒變造的戶籍資料很真實,連審查人員都查不出來;北市地政局副局長潘玉女則說,一定要上訴。
民法權威王澤鑑的伯父王諸齊長年旅居國外,八十年去世,留下台北市東區忠孝東路四段兩百一十六巷(俗稱名人巷)的兩筆土地、共兩百六十坪,以及敦化南路一筆一百五十坪土地。
子女未辦繼承 詐騙集團盜走
王諸齊的六名子女未立刻辦理繼承登記,九十二年,歹徒持移民加拿大的王諸齊長子的偽造身分證等文件,成功申辦新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文件,再辦理單獨繼承登記,一路成功騙過北市松山、新北市新店戶政事務所、台北國稅局和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等機關,再將土地賣給施姓民眾等十一人。
施某等人購地後再捐地抵稅,王家被盜賣的四百一十坪土地,目前已列為「公共設施用地」,供道路使用;而王家子女向調查局檢舉,但檢調追查時,主嫌和共犯已不知去向。
六名子女認為是大安地政事務所等單位的疏失,依九十二年該土地有四億四千九百多萬元價值,訴請大安地政事務所等機關必須國賠並加計利息。
法院審理後,一、二審、更一審都認為,是歹徒利用王家長子身分犯案,和地政、戶政單位沒有直接因果關係,三次都判王家六名子女敗訴。
判決逆轉 判大安地政所疏失
但高等法院更二審認為,王家子女眾多,並非長子一人,且詐騙集團持有的繼承登記文件所附的王諸齊、王陳巧戶籍謄本有明顯瑕疵,大安地政事務所未向核發原來文件的戶政機關查證,違反土地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有明顯過失,昨逆轉改判大安地政事務所應國賠四億四千九百多萬元,另加上九十五年提告後迄今的利息,王家子女可獲得國賠六億五千多萬元。
法界表示,此國賠案將來若判決確定,且查出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政府機關有權向相關公務員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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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台灣500萬納稅人之一的我來說,我也負擔了一百多元
這樣我算是被詐騙集團詐騙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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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說的沒錯 > 相關公務人員沒有把好關.使國家遭受損失當然要賠.當然無法賠那麼多,就薪資比例扣而已,其它當然是納稅人賠.
專業公務員不是一般行政人員或跑腿人員.國家需要專業公務員的專業知識而且有領專業加給.
https://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7061806562
http://www.ycjh.tp.edu.tw/enable/e000/P8-file/L315-16.pdf
你把國家想成也是一個公司,公司花錢請你來把關竟然出包,當然要賠償.
本國實行絕對登記制.收件到核准登記.發權狀要經過層層關卡,審件.竟然這一連串專業公務員沒有人查出異狀?
只能說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超完美手法)這批人太厲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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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高等法院更二審認為,王家子女眾多,並非長子一人,且詐騙集團持有的繼承登記文件所附的王諸齊、王陳巧戶籍謄本有明顯瑕疵,大安地政事務所未向核發原來文件的戶政機關查證!
以上面新聞來看:如果是假的戶籍謄本為什麼沒發現? (就像銀行行員收到假鈔要自己負責一樣) 如果懷疑不能分辨真偽,為什麼不向原機關查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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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 68 條 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
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
前項損害賠償,不得超過受損害時之價值。
第 69 條 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見登記錯誤或遺漏時,非以書
面聲請該管上級機關查明核准後,不得更正。但登記錯誤或遺漏,純屬登
記人員記載時之疏忽,並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由登記機關逕
行更正之。
第 70 條 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提存百分之十作為登記儲金,專備第六十八條所
定賠償之用。
地政機關所負之損害賠償,如因登記人員之重大過失所致者,由該人員償
還,撥歸登記儲金。
第 71 條 損害賠償之請求,如經該地政機關拒絕,受損害人得向司法機關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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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實在地政人員不好幹,責任重大
黑白乳牛貓 wrote:
來源出處:http...(恕刪)
新聞:土雞城遭法拍 男控詐騙設局坑殺
看到這新聞,連法官都幫詐騙集團,
我們要幫公務員擦屁股我一點都不會感到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