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各位前輩
先說明一下房屋狀況
家母在民國91年用小弟和哥哥的名字購入一間新房
102年11月時因工作關係賣房,
代書辦理的時候把就寫財產交易稅的金額給我 說報稅的時候要報
(他是按照房屋稅單上的評定現值來計算)
我和哥哥去年報稅時就按照代書說的金額除以二來報
結果現在收到稅捐處的公文說要核實計算
請問現在該如何處理是好?(當初買房合約已經找不到)

而我在102年10月以買新屋交屋
哥哥預計今年8月簽約買屋(卡在屋主還有仲介約)
爬文之後 有看到重購自用住宅可扣抵財產交易稅
不知我們兄弟倆 這樣可以扣抵財產交易稅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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