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我朋友已經租了十年房子除了第一年有簽契約 之後就沒有簽繳租金也很正常因為他今年買了房子所以今天跟房東說預計明年一月底搬走但房東說一定要二月底才能搬走否則違反規定 要扣一個月押金但到底是什麼規定也說不出後來又翻臉 要我朋友 12月底立刻搬走據我所知這應該已是不定期租賃契約雙方除了第一年簽的7-11買的契約書(契約範圍為期一年)再也沒簽過任何合約在這種情況下對房東以及房客的約束為何?感謝
您好:1.從房客的立場來說,依合約精神,契約已經在第一年的最後一天結束了,房東押著兩個月的押金,只是房東防止房客出一些怪招,例如:臨時失聯搬家,或破壞屋況等的一些行為。2.從房東的立場來說,第一次房東說要到二月底才能搬走,否則要扣一個月押金,那是因為他二月底前找不到房客,第二次房東說要在十二月底搬走,那可能是已經找到新房客,所以請舊房客趕快搬走。3.在這種情況下,以一般人正常的行為,如果我是房東,我會很慶幸房客搬走,不然租金漲也不能漲,房客請也請不走,如果我是房客,我還真找不到一條法律,憑什麼房東可以在不定期租賃情況下,扣房客一個月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