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我朋友已經租了十年房子
除了第一年有簽契約 之後就沒有簽
繳租金也很正常

因為他今年買了房子
所以今天跟房東說
預計明年一月底搬走

但房東說一定要二月底才能搬走
否則違反規定 要扣一個月押金
但到底是什麼規定也說不出
後來又翻臉 要我朋友 12月底立刻搬走

據我所知
這應該已是不定期租賃契約
雙方除了第一年簽的7-11買的契約書(契約範圍為期一年)
再也沒簽過任何合約

在這種情況下
對房東以及房客的約束為何?
感謝


不定期租賃是房東嚇死了,房客那有再怕的
您好:
1.從房客的立場來說,依合約精神,契約已經在第一年的最後一天結束了,房東押著兩個月的押金,只是房東防止房客出一些怪招,例如:臨時失聯搬家,或破壞屋況等的一些行為。
2.從房東的立場來說,第一次房東說要到二月底才能搬走,否則要扣一個月押金,那是因為他二月底前找不到房客,第二次房東說要在十二月底搬走,那可能是已經找到新房客,所以請舊房客趕快搬走。
3.在這種情況下,以一般人正常的行為,如果我是房東,我會很慶幸房客搬走,不然租金漲也不能漲,房客請也請不走,如果我是房客,我還真找不到一條法律,憑什麼房東可以在不定期租賃情況下,扣房客一個月押金。
同意樓上的說法,別再糾結著小細節,"麻煩"自己要走應該已經很開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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