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實務上,二十年前買房現在賣出如何申報綜所稅,巳無當初買價資料,國稅局申報系統上會顯示如何輸入資料,要注意那些地方°
可利用標準認定來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房地產的大小事:售屋的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認定
財政部表示,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第1項規定,
個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
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依法核實認定;其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
稽徵機關得依該部核定標準核定之 。
一般民眾現在多用網路報稅,以下就做簡單的案例說明:
小明102年有出售房屋,在103年五月申報所得稅時,
就要自行列舉『財產交易所得』。
在網路報稅軟體的畫面,帶出你的所得與支出後,在所得資料一欄,
所得種類的下拉式選單選取財產交易所得。
選取你出售房屋的直轄市、縣(市)鄉鎮,會有不同的稅率。
以竹北102年為例,所得總額為房屋評定現值*15%
103年度新竹市為18%、竹北市19%
選取當時售屋的所有權人姓名,填入房屋住址,
再填入房屋評定現值(移轉價格),可以在契稅繳款書左下角看到,
或者在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的下方查到。
填完之後按+新增,就完成財產交易所得的申報。
到時候郵寄給稅捐機關的文件,要記得附上契稅繳款書,
或者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賣賣移轉契約書的影本,
證明你所輸入的房屋評定價格是正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