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和假執行的金額..法律上的問題

租屋和假執行的金額..法律上的問題
這問題說起來無奈..
旦還是幫忙朋友問一下..畢竟我對法律上不熟

我朋友(以下用甲來代替)
房客(以下用乙來代替)
房客的外婆(外面老婆..以下用丙來代替)


甲有一間房子..租給乙...當初有約定禁止轉租..反正就一般的租約..
後來因為居住人是丙..而甲就不想租了..要把房子拿回來..
反正告了有點久..最近判決了

目前的情況是.租約到今年的9月1日到期.已經告上法院..法院也在12月判決乙方敗訴
判決乙方和丙方要搬離該屋..因為很多理由..反正寫一堆..結論是對方要搬..
自104年9月1日起每個月應支付給甲1萬元的房租..一直到搬遷日..
和假執行之宣告
本件係依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那依法..甲就去申請假執行..目前9月10月11月12月..共4個月
租金積欠是4萬..那申請假執行時..
甲方想說欠4萬還不知道什麼時候搬..多申請幾個月..申請10萬..
旦法院判下來的可假執行金額才3萬2仟元
也就是積欠租金直接打8折=-=
為什麼假執行的租金會被打8折??
明明就久4萬..多申請就算不合理..也不該少於積欠租金吧??
反正就打8折..=-=真的不懂原因是什麼



那如果對方上訴..那租金的部份有辦法先拿回來嗎??
是每個月都能多申請1萬..還是怎麼申請?

目前是對方上訴中..假執行時有申請強制搬遷
對方上訴中會影響到甲申請的強制搬遷的程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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