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感謝版上各位熱心朋友回覆
強者我朋友
買了一間帶租賃合約的房子
(今年依照合約是走到第二年,合約期間兩年)
完成過戶後
新屋主 要與房客簽約
目的是為了延續舊合約
合約出租人更換成新屋主
之前舊房東與房客所簽的合約中
有以下幾條:
A.惟承租人如中途解約,未依約履行債務並交還房屋,則沒收該筆押金,承租人不得有任何異議。雙方均同意押金不得抵繳應繳之租
金。
B.依前項約定期前終止租約者,應於二個月前通知之。
契約租賃期限未滿,一方擬終止本合約時,應得他方同意,並應預先於終止前壹個月以書面通知他方,並應契約第一年應賠償他方
相當於3個月租金額之損害金,契約第二年應賠償他方相當於2個月租金額之損害金,契約第三年應賠償他方相當於1個月租金額之損害金。
C.出租人於房屋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房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以下幾點問題想請教版上神人:
若以房客想中途解約為前提
1.參照上述B點,若為於兩個月前通知,但房客要即時解約,屋主的權利為何?
房客賠償金額是否為兩個月租金?
2.參照上述C點,若房客不跟新屋主簽合約,之前的合約是否有效?
縱觀以上,屋主可要求的權利是?
以上問題麻煩版上神人了,感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