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的,10年前父親買了間透天A(過戶指定給他的弟弟)想讓阿嬤過的舒適點,怎知在過戶時發現了土地被國家佔用蓋了水溝坪數減少,而賣方卻未告知,因此漫長的官司就此展開,還未過戶.在這10年之中,父親找了另一塊土地B也是(過戶指定給他的弟弟),10年後最高法院判決我們勝訴,接下來就等待過戶.....問題來了!因為小叔已經有了土地B的貸款,銀行也許沒辦法再貸,又因為訴訟的關係不知道是否可以更換指定人,如果可以,應該是在麼時程情況下進行,或是該向法院申請什麼....我也不清楚,所以想請教各位前輩有無得解.

PS原律師是說因為在訴訟中指定的是給弟弟所以法院判決是要過戶給弟弟.

我的疑問是能不能申請更換過戶人

如果法院判過戶給弟弟,他拿不出多餘的錢那豈不是買賣失效,那這10年的官司豈不是浪費掉了,好像有點複,還是希望有前輩能替我解惑

如有疑問我會想辦法解說 感激不盡
這個問題 應該是請教 代書 比較專業
謝謝回文 已經請教多位律師及代書 但是得到的答案不一 或許我還沒遇到有相關經驗的人
所以想請教版上是否有前輩遇過或是經驗可以提點晚輩

363001 wrote:
謝謝回文 已經請教...(恕刪)


我覺得應該拿整套完整資料去請教專業人士才能得到比較妥當的答案

畢竟,你的內文也沒有寫得很清楚

房屋A還沒過戶之前就告賣方-->告的事由是什麼? 要求賠款嗎?還是其他??

另外房屋A的合約書寫什麼內容?-->可不可以指定第三人當登記名義人?
如果合約書載明可以指定第三人的話,應該是有機會可行的喔

法官和律師不是萬能,有發生過很多<拿判決書去地政事務所登記結果>卻被駁回的案例

結果只能拿回法院再跑一次程序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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