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近日(2016年)要售出 在2012年買的房子, 該房子非設定為自用無設籍.

由於是轉賣給朋友, 不是很清楚房地合一的賦稅方式, 想請教版上的各位前輩.


請問現在要出售2012年買的房子, 除了要繳 "土地增值稅" , 還有甚麼要繳給政府的嗎?

如果在賣出後, 幾年內? 換買別的房子, 如

1) 仍不是設定為自用且無設籍, 可有退稅?

2) 如改設定為自用且有設籍, 可有退稅?

以上.

在此先感謝 各位的答覆.

謝謝各位.
文章關鍵字

bv6gj wrote:
家人近日(2016...(恕刪)



前陣子打去詢問 不知道是否正確 提供你參考


2015年12月之前取得的房子 在2016年後買賣只要有滿2年是免客房地合一的


退稅的部份 是自用住宅才有
1)滿二年用舊制(不是房地合一..新制)

2)非自住不享有房產交易買賣時土增稅優惠稅率(??持有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設籍否??)
(不是房地合一 那種..自住400w免稅 + 超過400優惠稅率)

3)退稅..只有重複購置(房產)
a.舊制與舊制一起玩(重置要在2015.12.31以前完成交易-已經日落)
b.舊制重複購置..退稅規定
==) 只有換大/換貴適用(係以新購"總價金額"必須高於賣舊..才退)

4)財產交易所得(單就建物部分-約莫總價30%分計, 土地部分已在上述 2&3說明)
併入 交易年度綜合所得 額度&個人稅率..再於"隔年"申報

5)你的問題 完全是非自住一般房產交易..簡單案例

以上


bv6gj wrote:

家人近日(2016年)要售出 在2012年買的房子, 該房子非設定為自用無設籍

...(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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