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很大 wrote:如題,主要是我姑姑...(恕刪) 防火間隔為確保鄰棟建築物或基地於火災發生時,火源不致蔓延至他處,消防人員並能迅速隔離火勢以防止災害的擴大,所規定的最小淨寬度;因此法律乃規定建築基地如果未面臨二條四公尺以上寬度的道路時,必須留設一公尺半以上的防火間隔,基地內不同幢的建築物也必須留設三公尺以上的防火淨寬。建築物之間要不要留防火巷要看週邊的情況才知道單看間距無法定義是否違法
轉貼自台中市都發局:現在實施二十年左右之強制留設一定距離作為防火間隔之規定,於92年8月19日及93年2月5日修正為得以加強外牆及其開口部之防火性能換取外牆與境界線或其他外牆間留設之淨距離,同樣達到防止火災蔓延至他棟建築物之功能。因此目前申請新建之建築物,除市地重劃地區之整體防火間隔外,不一定須在基地後側或鄰側留設一定淨距離作為防火間隔。距離不到20公分,只要他沒開窗就不會違法,反倒是要注意你姑姑家有沒有朝對方違法開窗,很多房子在隔壁還是空地的時候,會違法在空地側開窗,設置排氣管,排水管等等,等到隔壁蓋了房子才發現事情大條。
也沒有啦,是市政府做事我有疑慮,所以我比較多管閒事罷了.建議以以下方向來和當地市政府談:(1) 如何施工? (a)工安問題(b)防盜問題(c)通風問題(d)日照問題(2)原始設計圖(3)誰給建照?(4)將來工安之責任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