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前輩

家裡長輩數十年前把一塊地賣給建商
建商向長輩說路的部分可以不用賣
以後可以向住戶收取通行費
長輩當時認為路給裡面的民眾免費走所以幾十年來都沒有向住戶收通行費

最近家族討論到那塊地
有人說土地已經是既成道路
請問如何確認是不是既成道路
是的話如同幾位前輩所說,是政府擺爛不解決的問題

讓我比較疑惑的地方是當初建商購買土地時
沒有買路只有買裡面的地,這樣子有辦法取得使用執照嗎?
還是說當初沒有管這一塊,才會導致那麼多既成道路的出現。
或者是當初建商有向政府提出類似路地所有權人同意出租通行權的證明?

請問這塊土地的問題有辦法解決嗎?
還是說只能自認倒楣被建商騙
這真的要注意
gary40026 wrote:
請問各位前輩家裡長...(恕刪)
看來是被騙了,以前我家裡前面也是這樣狀況,地主蓋屋整排透天那種內縮5呎!也就是屋前五呎地是原地主的!但那是地主自己想的,想說以後要再賣一次給每戶這五呎地,結果最後還不是給建商騙了整個都劃給各戶!

其實這應該就是人家說的袋地,如果袋地要蓋屋那要解決通行問題,不然應該建照不會准,如果今天這條幾十年的路被封掉,裡面住戶形成袋地沒通行路可走,那應該就不行封,除非他另一頭路有開出去,那可能有機會!

人不要這麼黑心,留條路給人家走,上天會保佑你的!
的確是被奸商騙了!
先到現場看看還有沒其它出口,就算只能容機車通行的道路出口也行,
只要有,就可以光明正大封路,把地要回來!
如果都沒有,那就算既成道路了!

six8three25 wrote:
看來是被騙了,以前...(恕刪)


就算黑心想封路也是不准的
只是很好奇這種袋地怎麼拿到使用執照的
gary40026 wrote:
就算黑心想封路也是...(恕刪)

你自己不都說了 , 以前建照審核可能沒有袋地一定要購買路權才可放行 , 所以都這樣拐騙的讓路生出來 , 當然如果當時他沒騙到路權出來 , 這裡面的房子也不可能賣得出去 , 誰要買一個房子回家要坐直升機回去的 !

再說如果當時你長輩沒有同意讓出路權 , 那名建商當然也就不要買你長輩的地 , 因為建了又沒人買誰想要建 ! 所以也不能說是拐騙 , 應該是真的口頭承諾了 , 於理法上判斷才生出既成道路的用法出來 !

要要回這地喔!因為所有權還是你的,可能等那天裡面那塊袋地被人從另一頭路,重新規劃都更新社區,這時他已不是袋地,且該地所有權是你的,當然他蓋屋還是不能蓋出他的地權外,這時因為無通行權問題,那應該可以封掉這條既成道路吧!要回這塊地,不過有得等呢~記得要交接給你以後的小孩這件事,那天裡面重蓋房子,要注意看可否要回該土地!
這種問題

最省錢的做法就是

-->你去把路封起來

然後 住戶會想辦法去連繫你們

最好是鬧到政府部門,最後就會找出正確答案了







以前建照,使照的取得,確實問題很多

(現在新取得的建照問題也不少,只是問題比以前少而已)

不過,說不定,當年,家裡長輩確實有簽<通行同意書>,那你們就沒輒了

gary40026 wrote:
請問各位前輩家裡長...(恕刪)


家裡長輩數十年前把一塊地賣給建商
建商向長輩說路的部分可以不用賣
以後可以向住戶收取通行費
長輩當時認為路給裡面的民眾免費走所以幾十年來都沒有向住戶收通行費
A:通行費請參照民法--
第 787 條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 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 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 第七百七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 789 條 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 ,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 數宗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讓與其一部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而與公路無 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亦同。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



最近家族討論到那塊地
有人說土地已經是既成道路
請問如何確認是不是既成道路
是的話如同幾位前輩所說,是政府擺爛不解決的問題

A:既有巷道之確認,請申請建築線指示。或去當地是政府公所建管單位函文確認!!


讓我比較疑惑的地方是當初建商購買土地時
沒有買路只有買裡面的地,這樣子有辦法取得使用執照嗎?
還是說當初沒有管這一塊,才會導致那麼多既成道路的出現。
或者是當初建商有向政府提出類似路地所有權人同意出租通行權的證明?

A:只要土地所有權人出具通行權同意書即可,即可合法取得建照!

以上拙見,請參考!
~~我愛寶馬~~
1.既成道路:
既成道路具備要件依大法官釋字400號解釋為:認為有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應具備下列三要件:
一、首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倘若該道路祇供特定之鄰地所有人或使用人通行,則僅係特定之鄰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對之有無地役權問題,尚不得遽謂該道路為既成公眾通行之道路。
二、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
三、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等情況。
另內政部的認定大至如下:
本法所稱未產生經濟效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道路:
一、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
二、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無阻止情事。
三、公眾通行事實經歷年代久遠且未曾中斷。
依建築法規及民法等規定提供土地作為公眾通行之道路,不適用前項規定。

2.建議原po備妥資料函文當地市府都市發展局(或城鄉局)作詢問,不論答案為何,以後也有個明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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