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由:
本社區去年進行管理物業招標,得標物業進駐社區服務至今,但今年發現管理物業從一開始派駐至社區的總幹事是沒有總幹事執照,向管理物業詢問後物業立即解雇該人員(招標合約書有記載服務人員必須具合法證照)

我所了解該物業公司違反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及罰則如下:

第四十三條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應依下列規定執行業務:一、應依規定類別,聘僱一定人數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認可證之繼續性從業之管理服務人員,並負監督考核之責。

第五十條 從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業務之管理維護公司或管理服務人員違反第四十二條規定,未經領得登記證、認可證或經廢止登記證、認可證而營業,或接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委任或僱傭執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服務業務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勒令其停業或停止執行業務,並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拒不遵從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五十一條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予停業、廢止其許可或登記證或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未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領登記證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受僱於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之管理服務人員,違反第四十四條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廢止其認可證或停止其執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業務三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前項以外之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廢止其認可證或停止其執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業務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因為物業公司派駐的無照總幹事是從物業開始進駐就進來服務直到被發現違法一共服務了約13個月,依當時物業報價總幹事費用約6萬/月,所以這段時間社區共支付了約78萬給物業公司,對於這筆款項想詢問是否可以追朔回來,能追多少?是依據什麼法則?

謝謝!!





文章關鍵字
miumi0131 wrote:
事由:本社區去年進...(恕刪)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是"公法",規定的是"官與民"的事,你們找物業管理是"民事",相互的權益看契約內容,他們雇用不合格人員,違法的公法部分,由政府去罰,至於有沒違反契約,看你們當初怎麼訂的內容,有違反,就有相對的違約處罰,要追討,就看你合約有沒訂,跟公法無干.
了解~我會在去了解一下當時與物業簽約的合約書內容~謝謝!!


miumi0131 wrote:
我所了解該物業公司違反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及罰則如下:
第四十三條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應依下列規定執行業務:一、應依規定類別,聘僱一定人數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認可證之繼續性從業之管理服務人員,並負監督考核之責。


該公司有違反43條嗎??看不出來喔!!
依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第九條 管理維護公司應具有下列條件:
一、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二、置有事務管理人員四人以上,及技術服務人員四人以上。
前項第二款技術服務人員不得為同一類技術服務人員。

它公司只要有事務管理人員四人以上,及技術服務人員四人以上。
就不違反43條,跟派到你家的人有沒有證照無關,
它應該只是違反你們的契約.

JIN DER LAND OFFICE
可是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條例所定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以下簡稱管理服務人員)之類別如下:

一、公寓大廈事務管理人員(以下簡稱事務管理人員):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認可證,受僱或受任執行公寓大廈一般事務管理服務事項之人員。

二、公寓大廈技術服務人員(以下簡稱技術服務人員):

(一)公寓大廈防火避難設施管理人員(以下簡稱防火避難設施管理人員):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認可證,受僱或受任執行公寓大廈防火避難設施管理維護事務之人員。

(二)公寓大廈設備安全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認可證,受僱或受任執行公寓大廈設備安全管理維護事務之人員。

所以應具備執照吧??
今天如果跟合法立案的旅行社簽約,派過來的司機及導遊都沒有合格證照,事後可否要求旅行社退費?
如果沒出事~遊客不知情~業者可能就過關了!
如果出事了~業者就大條了!!

lichujen wrote: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是...(恕刪)


以看過物業的綜合管理服務契約書內容~大概有方向了~謝謝!!
依現在政府的規定,物業管理人員要有證照,但有證照不代表這個人會做事,也不代表這個人不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更不代表這個人的人品。政府也沒有規定,要申報社區業務需要有總幹事的證照才能辦理。社區的業務申報都是用主委的名義,總幹事只是代理而已。

現在有多少個總幹事都是無牌,以前的管理員哪要證照,這只是保全公會想出來的一個賺錢的項目。

針對社區請來的物業公司總幹事沒有證照,那有很嚴重嗎?總幹事有違法嗎?

個人認為針對事來說,如果這個總幹事真的甚麼都不會,那就真的可以支退,如果對於社區勝刃有餘,何苦在這個事件上挖苦,何況總幹事在貴社區也服務一段時間了,如果換了一個有牌的,拿錢不辦事,那才是社區的不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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