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賣房 簽一般約 有買方出現房仲天天傳房價慘跌天天干擾我生活要求降價 但從不知道房仲收取斡旋金 在合約到期前三天收到房仲存證信函寫五日內出面簽訂買賣契約 不出面視同買賣合約成立!扯爆惹...這中間房仲都沒跟我聯絡 沒想到五日後收到法院通知書...現在都是這樣搶錢的嗎?
一般約的定義,是屋主及仲介都可銷售物件,我想買方出現並非憑空出現。若是有買方出現,並且達到你要的價格,應該會很開心出來趕快簽約,以免買方反悔。感覺版主會怪黑心房仲,應該是價格達到了,屋主反悔不想賣吧或者想調高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