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囉大家好,最近阿公打算把他透過繼承得到的土地贈與給我。 但剛剛去地政事務所詢問的時候,他們發現上面“權利範圍”寫的是「公同共有」。
地政事務所的人說,「公同共有」的土地要把所有的土地擁有者找過來簽名才能辦理分離。分離之後才能再繼續計算增值稅之類的東西。
重點來了,土地是我的祖公(同治9年~昭和14年)繼承的土地。10年前查資料時,土地的合法繼承人總共有28人,等於我必須要把28人全部找來才能夠辦理分離跟贈與嗎?
這個土地其實最近有一小部分要被賣掉,而他們只是寄了一封信通知我們,並給我們優先購買的權利。 請問這樣不會有法律問題嗎?
以後子孫人數越來越多,會更難辦理的,28人還算是小case的,
以前看過有一小筆土地上面就有100多個共有人的...有些名字還早就過世一直未去辦理繼承或變更的,
我離開學校太久了,記得這種公同共有只要找到持分超過1/2的人同意,就可以去地政事務所申請逕為分割,
不一定要全部的人都同意,
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如果你們未在期限內主張要買的話,
那自然就是賣給別人了,通常這種情況在土地重劃前很常見,
就是有其他人將自己的持分賣給建商或投資客什麼的,
然後土地所有權就變得更複雜了...
畢竟這種土地沒有辦法全部處份,但共有持分是可以透過權利移轉的方式交易,
因為現在阿公是用贈與方式給你,會有贈與稅的問題,
但應該可以就共有持分去算出贈與的價值,如果沒有超過220萬元的話,就沒有繳贈與稅的問題,
你應該先去向國稅局申報贈與土地的部份,再去地政事務所辦理移轉的登記,
除非你要賣土地,不然有沒有分割是不影響你的所有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