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名稱皆為假名..
有個預售屋在銷售時是打著「冒陽」建設公司,當然這聽著也不是很知名的公司,但是代銷中心推銷時就說了「冒陽」其實是「瑞瑞」公司的.....「瑞瑞」是當地的建商.當地大部份的建物都是他們的.
簽約時及匯款時,建商名稱都是「冒陽」但是建案完成後及在洽詢交屋、維修時建商那邊都稱「冒太陽」..建案的外觀也是寫「冒太陽」建設...
為什麼建商要搞的這麼複雜呢? 因為在自己聯繫貸款銀行時都不曉得是該說「冒陽」還是「冒太陽」,所以二個名字都說給銀行人員聽。
難道這是建築業的常態?
從事預售屋買賣交易時,除應審慎評估自己履約之能力,避免遭受高額違約金之處罰外,亦應仔細查看建照執造內容,了解建物之佈局。詳讀買賣契約,尤其對於坪數面積、完工期限、公共設施使用等條款,《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可作為審閱契約之基準方針,此外,因賣方須負廣告真實義務,保存預收屋廣告以備日後發生爭議時所需。最後,建商考量《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乃至《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對出賣人課予相當高之義務,不乏透過設立「一案公司」之方式,規避上述責任,亦即建商在推出建案之前,專門成立一家公司作為締約主體,縱使日後履約衍生爭議,亦因一案公司與母公司做為責任切割,導致買方求償無門之結果,因此慎選締約對象,選擇信譽良好之建商締約,為從事預售屋交易最重要之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