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有關乙種工業用地出租給他人放廢棄車輛一事?

各位好
想請問有關乙種工業用地出租給他人放廢棄車輛一事

我父親跟人簽約十年,一年一萬元租金 那位承租人跟我父親說反正你的田賦休耕也才8千元,不如租他一年一萬元,我父親在資訊不足的情況下跟他簽了這份合約,不平等條約 ,近日第六年突然收到102年到105年的 地價稅款 9萬6千多 後續每年還要繳納3萬多的稅金.以前是田賦所以沒有地價稅的經驗.

因我父親目前重病在身 家裡經濟有困難 要負擔稅金 和 訴訟費 我想請問 我父親如在這十年之間病故

1.這份合約可以解除嗎? 還是給繼承人繼續租他?

2.假設這份不平等的合約已走了十年 請問關於民法 承租人有土地優先購買權 如果他故意要用低價買我父親的地 你不肯賣
根據民法有必須繼續租他這個條文嗎? 趕他不走嗎? 如果有人出合理的價位 我卻不能把這份土地賣了嗎?

這地給那位承租人租久了 會變成他的地嗎?

3.有去詢問過律師 律師說可以根據 情勢變更 來重打目前的契約 請問這要用民事訴訟嗎? 訴訟費約多少? 有勝算嗎?

4.還有什麼辦法可以解除這不平等的合約?

抱歉 問題有點多和亂 麻煩各位網友幫幫忙 感恩.

沒有解不了的約,就只有違約金跟地上物要處理而已
patrickstars wrote:
各位好想請問有關乙...(恕刪)

乙種工業用地要付土地稅,不是很正常嗎?

又不是農地.當農地沒有農用時,要付稅金也是正常的.

就租到了合約期滿吧,不要急著想打人趕走,還有4年,很快就到了,4年只要繳12萬的土地稅就結束了,到時土地就可以收回來自己使用了.別吃的太急.

1.這份合約可以解除嗎? 還是給繼承人繼續租他?
解除不了,繼承後租到合約到期.

2.假設這份不平等的合約已走了十年 請問關於民法 承租人有土地優先購買權 如果他故意要用低價買我父親的地 你不肯賣
根據民法有必須繼續租他這個條文嗎? 趕他不走嗎? 如果有人出合理的價位 我卻不能把這份土地賣了嗎?
你在找個B君來租不就好了,每個月20萬租給B君,若是原承租也要用20萬租你這塊地,就租給他,每次合約打二年,二年一到就漲租金.

這地給那位承租人租久了 會變成他的地嗎?
租久了不會變成他的地,只是怕趕不走.

3.有去詢問過律師 律師說可以根據 情勢變更 來重打目前的契約 請問這要用民事訴訟嗎? 訴訟費約多少? 有勝算嗎?
就去問律師.
4.還有什麼辦法可以解除這不平等的合約?

那有不平等的合約,二邊合意簽的合約,那有不平等,若是不平等當初為什麼簽.
乙種工業用地租人放廢棄車輛...
-------------------------------------------
1.
除非承租方有違法或違約事實,不然不行解除。

2.
你可以賣你想要的任何價錢,
賣之前問他要不要用那價錢買,他不要你就賣別人即可。
租久了地也不會變他的。

3.
個人認為勝算很低,請問是何種情勢變更?

4.
等時間到就好,10年真的也不長,
不然就是父親賣給你,
如果當初租約沒公證,買賣不破租賃這項條款的最長時限為5年,
至少縮短一些時間。
patrickstars wrote:
各位好想請問有關乙...(恕刪)



乙種工業用地 ,應該是繳納地價稅,
田賦是農地...且早已停徵,您應該記錯了吧~

請問您是農地還是建地?
乙種工業用地--->是建地呀!


1.這份合約可以解除嗎? 還是給繼承人繼續租他?
ANS:
-->請拿出您的合約出來看看合約怎麼寫的?看看對方是否有違反約定的部分,
也看看地價稅相關稅費,有無約定繳納的約定...
對方無違約,就需依照合約規定!--->請看(附註2)
............
2.假設這份不平等的合約已走了十年 請問關於民法 承租人有土地優先購買權 如果他故意要用低價買我父親的地 你不肯賣
根據民法有必須繼續租他這個條文嗎? 趕他不走嗎? 如果有人出合理的價位 我卻不能把這份土地賣了嗎?
ANS:
-->您有權賣給任何人!承租方並無優先購買權!
您誤解了這法條了... 是租地建屋,才有優先購買權的!
............
這地給那位承租人租久了 會變成他的地嗎?
ANS:
-->當然不會!
............
3.有去詢問過律師 律師說可以根據 情勢變更 來重打目前的契約 請問這要用民事訴訟嗎? 訴訟費約多少? 有勝算嗎?
ANS:
-->沒錯!可以以情勢變更,顯失公平,來要求調整租金! --->請看(附註1)
有勝算,應是調整租金的金額,應非合約重簽,但租金能增加多寡,就看法官了...
律師費基本都是6萬起跳(一審)!
............
4.還有什麼辦法可以解除這不平等的合約?
ANS:
-->請拿出您的合約出來看看,對方是否有違反約定的部分,
另外~可以要收回自用來解約,但需要補償對方,
不過對方肯定不同意, 這麼便宜的租金,哪裡找...!
............

合約是你們雙方心甘情願所簽訂的,
要怪您父親,也要怪您們子女呀...!!

建議~
- 您可將土地出售!由買方去處理...
- 你們合約雖訂有期限,但超過5年以上,又未經公證(我想,你們的合約應該沒公證吧...?)
您出售此筆土地,買方可不受買賣不破租賃之限制,可以不租現有的承租人!
- 乙種工業用地 ---是建地呀! 應該是很值錢的呀...!!
- 或可將此問答列印出來,再詢問律師....
- 再請~拿出土地權狀/謄本與土地租賃合約出來細看...

加油!


(附註1)
第227條之2
 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
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 這是由法院依具體個案狀況來判斷。
出租人要向承租人請求增加租金的理由,承租人不見得會認同,只能藉由向法院起訴,
請求法院判斷該調漲理由是否符合民法第227條之2之要件,若法院認為符合,
自然會進一步決定租金調漲之幅度,並作成判決。

(附註2)
不定期租賃收回基地之限制
◆ 第 103 條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非因左列情形之一,出租人不得收回:
一、契約年限屆滿時。
二、承租人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三、承租人轉租基地於他人時。
四、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現金抵償外,達二年以上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附註3)
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之一: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此所謂「買賣不破租賃」
去查一下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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