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買房和建商產生許多爭議
其中最大的問題是共同持有土地比例
簽約時建商說一戶共同持有1/4路地通行用
但契約的坪數其實不是1/4,因為是買預售屋
也不知道1/4到底多大,所以就簽了(第一次買房)
貸款下來後,發現只持有59/1000,趕緊先停止撥款,但契約坪數已成事實(還被騙很多事⋯嘆)
在建商的威脅(寄存證信函給我,甚至說和我小姨子主管很熟,要去講⋯等等)利誘(簽附約給我使用權)下,只能妥協。
但我疑惑的是簽約給我使用權有法律效力嗎
因為建商寫的很簡單,只有寫提供xx地號使用權,但我查了一下除非設定地上使用權,否則無效力,但建商要求先付尾款再處理使用權,否則走法律途徑。
請問如果有附約說要提供使用權,我能依據契約要求對方配合設定地上權嗎?如果不能要求是否代表再度被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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