狀況是家裡的一間空屋出租給房客今年再簽約時有說可能不續租,是否可以不再寫合約有告知合約照寫,要搬離提早告知即可(合約還是寫一年)前陣子有說租到5月底可是當要跟他收電費時卻說押金的錢可以拿來抵房租及電費我們當然是不同意,押金不是這樣用的吧也跟他說不收六月的租金,搬乾淨就可退租但現在卻還不跟我們做退租的動作請問如果對方還是不付電費,要以押金來抵房租電費我該怎麼辦?現在也月中了,一直拖下去不是辦法
我想....是...可以的喔民法第440條第2項規定:「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土地法第100條第3款則規定: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出租人得收回房屋。土地法則規定,房客可以主張用擔保金抵充,經抵充後仍積欠達2個月以上後經催告仍不支付租金,房東才可以終止。...
henderson wrote:當然不能押金抵租金!你確定退租時,屋況完整沒有損壞嗎?水電瓦斯網路第四台及電話費沒有欠費嗎?押金退租點交結清後才退吧!..(恕刪) 正確...會這樣都是裡面物品有被破壞.怕被扣款..之前我出租一間三房.裡面三間房間床墊全報廢.沙發.電視櫃都有損壞.拋光石英磚也弄到醬油顏色都吃到磁磚內.當時押金二個月.租客打算用押金抵租金.我堅持不繳就寄出存證信函.拖了一個多月才補齊租金.
這是灰色地帶就法理來說不能押金抵租金與水電但網路上還一堆人自以為聰明四處教人專漏洞〈什麼最後2個月不要繳租金就不怕押金拿不回來的言論〉偏偏法律保障弱勢〈房客〉只要對方欠的費用要未達兩個月房租的金額房東無法採取任何有效動作存證信函頂多嚇嚇人而以惡法...
我家上個房客就是這樣最後一個月提要用押金抵房租,退租才發現搞壞了一堆東西,擺明不讓你扣押金。最後不加油漆花了不只兩個月房租整修,加上一個月的時間。真的要這樣,建議你先去檢查一下房子確定沒啥重大破壞再答應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