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429條(出租人之修繕義務)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第 430條(修繕義務不履行之效力)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一般基於保存紀錄,關於催告的方式,可以用寄存證信函的方式,督促房東重視,並方便自己日後主張權利時作為證明之用。
一个月时间明明已经知道漏水,却放任自流,让水费暴增,这样说的过去吗?一个月不是有30天?不会天天打电话催房东?简单的事,要把他搞到怎么复杂?所以不客气的说,这种事情表面上是房东的事其实是房客本身处理事情不当所致。
謝謝各位大大的解答我都有給評分!!!確實雙方都有待檢討的區塊我朋友之處境不好 也是有原因的單親這點就特別辛苦了!必須幫母親帶小孩還收入不多 加上生活上的 認知不周全確實也造成自己的弱勢而房東早就通知 而未處理也是一大缺失我只是中間人當然會想幫助較弱勢的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