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個公務人員貸款的問題先生的工作是一般上班族,太太是公務員,先生想買一間房子家人一起住,然後想用太太公務人員加首購的身份去貸款(利率應該比較低)買房子(房子登記給太太),但是頭期款跟日後的貸款都會由先生去繳,現在問題來了,二人最近在鬧離婚,太太知道這買房子的錢全部是由先生支出,所以也不打算去爭這房子,可是問題是當初是太太去貸款,現在要放棄,是不是連當初貸款的條件都變成得跟銀行重談?因為先生是一般上班族,貸款利率肯定比較高(而且也不是首購),請問這部分實務上會是要如何處理,謝謝。
謝謝你的回覆。房子1000萬,頭期跟建設公司談到只付200,其他 800 是銀行貸款,所以如果借新還舊,而貸款核下來如果只有700,那是不是表示要另外拿 100 給太太(因為他跟銀行借了 800)?fortra7810 wrote:如果太太不想繼續當借款人那就視同借新還舊由先生當借款人,銀行重新估價能貸多少,利率多少銀行說了算...(恕刪)
bikeneo wrote:謝謝你的回覆。房子1000萬,頭期跟建設公司談到只付200,其他 800 是銀行貸款,所以如果借新還舊,而貸款核下來如果只有700,那是不是表示要另外拿 100 給太太(因為他跟銀行借了 800)?...(恕刪) 完全錯誤的觀念!!既然要由你當借款人去借新還舊那貸款多少就不關你太太的事了如你所說原貸有800萬重新核貸後只剩700萬那差額100萬是要給付銀行的不關你太太的事因為辦好後,她名下沒有房子也沒有負債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