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小弟的爸爸最近遇到國防部政治作戰局的一位少校要求我爸爸於民國63年購買的一戶房屋(一棟樓有八戶;有合法房屋所有權狀)整棟拆屋還地,不然就要去法庭提出訴訟要求賠償土地使用補償金.
(一)我去google過通常會依民法125條要求占用人返還五年不當得利--土地使用補償金,請問這是正確的嗎?(那位少校在協調會跟我爸講如果不簽同意書就要賠償好幾百萬的土地使用補償金,我爸爸一聽好幾天吃不下飯,可是我覺得只是按土地公告現值*每戶所占土地比例*5%*5年來徵收怎麼可能這麼多)
(二)如果付了土地補償金後可以跟國防部協調優先承購土地嗎?這方面那位少校也說不行?我對這方面也有疑問?請問有沒有大大能夠提供相關的法條供我參考
沒遇到過這麼棘手的問題還希望有遇過的大大能幫幫忙謝謝!!
andywu0829 wrote:
各位大大:小弟的爸...(恕刪)
當然不簽拆屋還地同意書!
惡劣的少校...他們是故意在唬人的,
想嚇你們的...!!
1,要支付補償金是正確的!
但不會是幾百萬,頂多幾千元而已!哈!
2,是依照公告地價的5%而已,追稅也只追五年而已!
不是依照公告現值喔!
您們自己試算一下,就會知道,
國有土地是歸國有財產署管理的!
要到 "國有財產署" 詢問~要繳交補償金,
也順便問承租或購買土地的條件....
有基本地號,建號~他們會幫您查詢的!
另外~若繳交補償金後~
下次少校再來,您準備好錄音~
最後他要離開時,再告訴他~
他是恐嚇!
可以告他!
加油!
另外~
既然是合法建物,也就是取得建照使照的,
能取得建照,也必定是經過土地所有權人同意的!
到所在地的建管課,找看看當時同意建築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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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fnpn.gov.tw/ct/FAQ.php?page=FAQOtherDetail&bull_id=213
國有土地之占用人,占用期間之使用補償金,應按行政院核定之租金率計收(即按當期申報(公告)地價×5﹪×面積×占用期間)。
使用補償金追收期間為5年,係因使用補償金係屬無租賃契約關係使用土地之賠償,名稱雖與租金不同實質上仍為使用土地之代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