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ki0321 wrote:幫問如題請問大家為...(恕刪) 如果是20歲以上的合法行為人,須對自已的行為負責。如果你合約中註定要其家人賠償,應該也不太會有家人這樣做。其實要防自殺的房客,只要出租前多注意一點,99%不會發生的。工作太複雜的,經濟狀況不穩的,交友圈雜亂的...這些通通都不要租。
kiki0321 wrote:幫問如題請問大家為了避免房客在屋子燒炭自殺等情事讓房子變成凶宅在租約條款若是提到 租客若是非自然身故租客家人須賠償租金***倍相關等費用等條款會不會太over 也會不會不具法律效益(恕刪) 租約要對其家人產生法律效力很簡單..他家人要出面簽名有簽名..條約又沒有違反善良風俗和法律..那就有效力如果房東的家人沒出面簽..這條寫心酸的因為租約的效力只對有簽名的人產生沒簽名的人..這只是個癈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