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可以不給別人進去嗎?

我老家外面有一巷弄,尾端有一私人停車場,從以前開車/走路出入都是走前端,也沒在意尾端是不是可以通行。
最近停車場不見了,蓋了一棟12樓大樓,我才發現那裡有路通到後面,不過建商是用柵欄檔起來。
雖然我們有路可以往前端走,但是如果後端有路可以通出去也不錯。

所以就開始上網查,建商這樣檔起來是不是合法的。
我到土地資料分區系統查到,我們這條路是新北市"都市計畫-道路用地"。

然後又上網查了這樣的用地,可以如何使用~

1. 尚未徵收開闢之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一種,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51條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取得前,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但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所以地主雖然擁有道路土地所有權,但是不可以用任何方式、設施來妨礙其他人的出入。計畫道路未被徵收,是地主與政府部門間的問題,不可以用這個理由,來作為侵犯其他人通行權的藉口。因為現在地主使用非固定性設施來妨礙公眾出入,所以你可以向當地警察機關以「檢舉路霸」的方式提出

2. 道路用地還沒被爭府徵收前,屬私有產權,所有人無供他人通行使用之義務.
政府未徵收道路用地(雖私人財產)但建築基地建築時應同時購買出入道路,符合建築法令精神,所以道路所有權人應該可封路。

哪個才是對的?

有人可以指點指點嗎?
照原來的路進出就好了,把時間拿來看電視滑手機
道路用地還沒被爭府徵收前,屬私有產權,所有人無供他人通行使用之義務.
政府未徵收道路用地(雖私人財產)但建築基地建築時應同時購買出入道路,符合建築法令精神,所以道路所有權人應該可封路。
以上無誤。
除非你可以舉證它是一直以來都供公眾使用的既成道路。
demonxxx wrote:
我老家外面有一巷弄,...(恕刪)


壹.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第7條在公共設施道路及綠地保留地上,申請臨時建築者,限於計畫寬度在十五公尺寬以上,並應於其兩側各保留四公尺寬之通路。若未按上述申請臨時建築...可按都市計畫法第79條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前項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依第八十一條劃定地區範圍實施禁建地區,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申請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即報即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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