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
小弟前陣子買了人生第一間房子,預計過年前會交屋,有些關於夫妻房屋共同持有的問題想請教一下,
由於我老婆是外籍(馬來西亞),選擇不申請台灣身分證,而是用依親的方式來取得居留權,結婚前已在台灣工作約2年(申請工作簽)
我們有協議要一起負擔房貸,但要兩人共同持有房屋。
目前我查了一些資料,好像可以分為對保時就登記共同持有或是後續再去用贈與的方式來處理。
用贈與的方式缺點就是要繳契稅 印花稅 代書費等費用,故先傾向在對保時就辦理共同持有。
想請問不知是否可以只由我來辦理貸款,但是房屋登記是兩人共同持有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