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爸收到桃園的地籍清查通知,說我曾祖父時代有幾筆土地未辦繼承,但那幾筆農地我曾祖父也只有持分12分之一,分到我爸都不知道幾十分之幾了(曾祖父有3個兒子我祖父有4個兒子),而且我爸那輩有十幾個人,根本就沒聯絡,也只能先辦共同繼承,但這樣就不能買賣了,所以辦了繼承好像變成只是每年要繳稅,也沒好處,這樣還要辦繼程嗎?還是不要理他算了?給政府列管? 這邊有專家能給意見嗎?
若~你們在不辦理繼承的話...
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處理作業要點
http://www.rootlaw.com.tw/LawBasis.aspx?LawID=A040040091070600-0890725
土地法: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
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
;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
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
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
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
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
賃期間超過五年者,於標售後以五年為限。
依第二項規定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三十日,繼承人、合法使
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未
於決標後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標售所得之價款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
。逾十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
第二項標售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最高價未達標售
之最低價額者,由國有財產局定期再標售,於再行標售時,國有財產局
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經五次標售而未標
出者,登記為國有並準用第二項後段喪失占有權及租賃期限之規定。自
登記完畢之日起十年內,原權利人得檢附證明文件按其法定應繼分,向
國有財產局申請就第四項專戶提撥發給價金;經審查無誤,公告九十日
期滿無人異議時,按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第五次標售底價分算發給之。
hadtodo wrote:
回答樓上的意見,這...(恕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