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保留地的疑問
解編是否只能透過 1.區段徵收 2.市地重劃
這二種方式解除.這二種方式解編地主領回的土地好像最高只有50%左右
有沒有全部領回百分百的解編方式呢
另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是土地公告地價加4成.也不太合理
如果蓋臨時住宅可否蓋土地的 百分之 70 假設政府要解編讓其收百分之 30
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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