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保留地的疑問解編是否只能透過 1.區段徵收 2.市地重劃這二種方式解除.這二種方式解編地主領回的土地好像最高只有50%左右有沒有全部領回百分百的解編方式呢另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是土地公告地價加4成.也不太合理如果蓋臨時住宅可否蓋土地的 百分之 70 假設政府要解編讓其收百分之 30是否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