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如果建商以梅雨季節無法施工當作延遲交屋的正當理由是很常見正當的理由嗎?因為已經delay了4個月多…想要求建商支付合約裡的已繳金額利息但被上面理由拒絕…https://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992556167395.html還是說上面參考網站新聞說應該要找消保官鑑定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