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神..
因為預計11月要簽訂預售屋合約,上週已有取得建商合約進行審閱...
由合約看來都是保障賣方(建商)比較多....
我再與內政部發行的新版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進行比較..
發現有部份內容有差異..
我比較在意的項次其中主要有..
a.未記載明定預售屋建材禁用含有電弧爐煉鋼爐
b.未增訂訂基礎、承重牆壁、樓地板、屋頂及明確雜項工作物的範圍,由賣方保固15年
故想請教各位專業人士..
Q1.預計於11月進行簽約,此時賣方(建商)是否應於合約內記載新的規定事項?(符合內政部規定)
Q2.若未依規定,於11月份未於合約記載規定事項,要求買方簽約,請問是否賣方(建商)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最高處30萬元罰鍰?
保固期限及範圍結構部分(如: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頂、樓梯、擋土牆、雜項工作物涉及結構部分...等)負責保固十五年
Q3.承上項目於規定事項內所記載的...結構保固部份,請協助釋意"屋頂"部份之保固是否包含頂樓防水? (若有相關之說明文件有記載屋頂保固有含"防水"之事項,再請協助提供)
無限感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