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摘錄:
第十一條 提前終止租約
本契約於期限屆滿前,租賃雙方□得□不得終止租約。
依約定得終止租約者,租賃之一方應於□一個月前□ 個月前通知他方。一方未為先期通知而逕行終止租約者,應賠償他方___個月(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
前項承租人應賠償之違約金得由第四條之擔保金(押金)中扣抵。
租期屆滿前,依第二項終止租約者,出租人已預收之租金應返還予承租人。


今天剛好有機會仔細看,發覺似乎有語意模糊處。第二款因為前提是"依約定""得""終止租約者",那第一款若勾"不得",第二款不就不成立了嗎?
是,勾不得,第二項不成立。

一般都是勾「得」,雙方才有彈性,

最好議定提前一個月告知,不收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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