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建案
只剩一戶業主保留戶
業主把那些沒賣出去爛位置的車位
都登記在這戶名下
期間有多人去出價想單買房子
或者買房子+部分位置稍好的車位
可是業主都不賣
業主只接受整包帶走
就是一棟房子+20個車位一起出售
現在有人找我合夥購買
他買大部分車位
而我買房子+少部分車位
下禮拜要去談價
這件事聽起來合理嗎?
我朋友說: 業主合理的做法應該是車位一一出售
為何要統包一起出售? 太奇怪了
我知道的是:因為出價的人都想要房子,不想要車位
聽完我朋友分析
我也開始覺得怪怪的
大家覺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