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是建商股東 房子蓋好後 自己留下三戶 其中一戶上個月全家入住 加上原本住了30年的房子共四戶 目前正在待售其中一兩戶留著給我們當新婚房用(考慮中) 家中有四個成年人(父母姐我) 五月收到房屋稅總共約20萬 想請問幾個問題: 1.請問房子是否需改使用情形為待售中?未更改過使用情形的房屋一般為何種? 2.若改為自用將四個戶籍各牽一戶是否能比較省?因為也有可能自用 3.或是有什麼節稅方式?(並非為了炒房賺錢,剛交屋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