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是建商股東 房子蓋好後

自己留下三戶 其中一戶上個月全家入住

加上原本住了30年的房子共四戶

目前正在待售其中一兩戶留著給我們當新婚房用(考慮中)

家中有四個成年人(父母姐我)

五月收到房屋稅總共約20萬

想請問幾個問題:
1.請問房子是否需改使用情形為待售中?未更改過使用情形的房屋一般為何種?

2.若改為自用將四個戶籍各牽一戶是否能比較省?因為也有可能自用

3.或是有什麼節稅方式?(並非為了炒房賺錢,剛交屋一個月)
自住的稅率最低

不過
一人只有一個Quota
打電話去當地稅捐稽徵處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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