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
媽媽賣房,房子都已經過戶,錢也都到履保帳戶。
一開始因為樓上漏水,買方要求修繕,我們已經要求樓上修繕完畢,
為了加快速度,我們還幫上住戶出了一半的修繕費。
後面要交屋時後,買方又認為有地方脫漆,櫃子膠條老舊等等細部瑕疵還是不願意交屋。
房仲與代書都認為這些瑕疵不是賣方責任,房仲還是允諾要幫忙出錢修繕。
但我媽媽擔心對方會無限的惡意拖延,永遠有修不完的地方。
因為當初賣房子錢也花了很多錢裝潢,今年也剛好退休,如果錢一直卡著對她有很大影響,
手上幾乎沒有現金。
目前媽媽住的地方是我的房子,原本是出租給別人,先讓媽媽入住。
請問我們該怎麼辦?因為錢卡住造成的損失怎麼辦?
又請問,如果證明對方惡意不點交,走上法院我是否可以求償這段時間我損失的房租收入?
還請大大們給予意見。
任OdiN wrote:
如題。媽媽賣房,房子...(恕刪)
交屋和瑕疵修繕是兩回事。
即使是漏水,只要不動產說明書上有誠實刊載,或是在增補合約中記載,那麼該照合約交屋就得交屋,用各種理由拖延不簽字就是違約。
你們負的僅是瑕疵擔保之責,而且這種事情是採比例原則,只要修繕就能復原的瑕疵幾乎都不足以造成解約的要件,頂多是折價金,而且是修多少付多少,也不是任由買方獅子大開口。
瑕疵的認定也不是買方說了算,不然沒完沒了。
你們雙方在簽約的當下,應該有一條,如果發現瑕疵,雙方同意由仲介負責找維修人員並提出報價由賣方負責,一般來說,大家都會同意讓仲介找,如果是幾千塊的小瑕疵,仲介通常都會花錢了事,我建議你先和仲介談,他們既然收了你服務費,就該幫你把問題擺平。
最後,如果真的僵持不下,你能做的就是發存證信函給仲介店面還有買方,通知他們已經涉及違約,要求買方履行合約,同時要求仲介退服務費,不然就法院見。
如果你勝訴,租金損失不一定能求償的到,但是合約上的違約賠償多半能到手,不然合約是簽假的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