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不夠,多人合併行使優先購買權?

有一塊土地1000坪,ABC三人共有
A持有80%,800坪
B持有10%,100坪
C持有10%,100坪

A找了買家,用土地法34條之1要以一坪十萬賣土地,

B有資金6000萬,
C有資金4000萬,

請問一下,BC二人可以合併行使優先購買權??
3Q

傑董2011 wrote:
有一塊土地1000坪...(恕刪)
34-1第四項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依文字敘述
應該可以吧
感謝回覆
說不定有天選舉政見就會說租金全免,由政府來承擔
藍天天晴
!!! 有這麼誇張的政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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