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報租賃稅
)已由房屋所有權人入戶籍超過六年以上,符合房地合一稅自用住宅的條件。近期因為有急用,想帶約出售。
因為與房客相處算蠻融洽的,本來有先告知預計明年賣屋(租約也是到明年),
所以我不希望現在提早和他們解約。
目前想到幾個問題,希望各位前輩幫忙解答:
一、新的屋主和舊房客重新簽約時,租期是否至少要和原本結束的租約相同?
二、我當初與房客協調不申報租屋補助,我也沒有報租賃稅,新的房東有沒有可能用這個原因去和房客提早解約,或者把我自用住宅的條件破除?!
三、有沒有其他重要的注意事項是我需要注意的?
希望各位前輩幫小弟解惑,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