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nchen1 wrote:之前檢舉一處攤販占用警察說他們發函給建管,建管說該址為「沿街式開放空間」,這樣不算路霸,請問這是真的嗎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指建築基地臨接道路全長所留設寬度四公尺以上之步行專用道空間,且其供步行之淨寬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上者。 但沿道路已設有供步行之淨寬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上之人行道者,供步行之淨寬度得不予限制。應該是社區管委會有權力管理,
chenchen1 wrote:之前檢舉一處攤販占用...(恕刪) 開放空間字樣通常是私人社區土地,提供給行人行走 休憩散步使用遇有違法設攤、停車、或其他不當使用 管委會才有權驅離 報警的話 警察也是來勸說 但不會開單
chenchen1 wrote:之前檢舉一處攤販占用...(恕刪) 就是私人所有土地,但依建築法建築設計的要求,而需開放退讓公用的空間。其因屬私地,故不能依違警罰法裁罰;但若屬土地所有人有意的違反目的使用(如設攤等),應向建管處檢舉,依建築法開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