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母親有一個房子公告現值是大概770萬,但是有貸款大概是470萬
我的前嫂子想要扛這個貸款 年限拉長
於是商議跟我的母親用買賣的方式 因為前嫂子也需要保障(已經跟我哥哥離婚多年、但是我們還居住在一起)
原本說避免國稅局以為是贈與 所以 要媽媽以1000萬賣給前嫂子 那需要創造200萬金流 剩下800貸款
變成現在前嫂子要去外面先借款200萬
那我想問 媽媽不能直接以800萬賣她 不用先創造金流嗎?
因為他們非親屬關係 沒有血緣
媽媽就是賣給她這樣
這樣國稅局還能查嗎 賣給她 貸款也是她繳
就等於她跟母親買下這個房子不行嗎
還是一定要創造金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