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搜尋是好用,但這也是Google的可怕之處。
Google本質上是廣告商,很巨大的廣告商,
尤其可怕的,它是超越國際的廣告商,可以說網路廣告大半的收益都被Google拿去,
被Google服務綁架越深的國家,越多的錢被Google不停地賺走,
長久以來會造成資金不斷流出,壓縮本地商生存的空間,
可以說已經到了國安危機的程度。
就因為Google本業是賣廣告,所以它可以提供很多看似免費的服務,
像是Gmail、YouTube之類的,追根究柢都是為了更有效的賣它們的廣告。
至於使用者的資料,我只說一句: 對美國人要求道德是不是搞錯了什麼?
我個人是很樂見Google被分拆,像當年的貝爾一樣,
可預期會帶來又一波網路的發展潮,對消費者有利。
thhuang wrote:
謝謝提供,不過2000萬對蘋果像是蚊子叮一下。
而且蘋果是外商,所以敢罰,如果是國內財團敢嗎?...(恕刪)
你可能沒看懂我前面寫的
我再簡單白話一點說明吧~
蘋果公平會這個案子,對台灣最大的影響是:
1. 原本各大電信業者跟Apple簽約,要賣iPhone就得補助高額購換機的補貼給用戶 >> 蘋果敗訴以後 >> 電信商不需要支付高額補貼金給用戶並壓低iPhone用戶的實際入手成本,也可以賣iPhone了
2. 以前跟電信業者綁約購買手機, iPhone是所有手機之中,電信商補貼金額最高的機種. >> 蘋果敗訴以後 >> 台灣消費者從此以後不再有實質的手機高額補助, 基本上幾乎所有費率都是買空機會比綁約買iPhone划算...
(以前有一段時間,電信商其實很不喜歡推iPhone,反而去推其他手機,因為賣iPhone的利潤太低 , 但是想買iPhone的人永遠是最多的, 有的人甚至兩人一起辦,一人拿空機一人拿吃到飽合約...)
兩千萬罰款根本不是重點~
這案子之後對台灣的電信市場遊戲規則的改變才是真正重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