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同事的房屋裝潢原本去年12月底就該完工的, 但是因為沒跟設計師簽約並訂定完工日期, 導致現在已經三月底了還沒完工, 所以要求設計師簽一份完工切結書, 設計師也很配合傳真了一張已簽名的完工切結書過來, 但是我們看了之後發現裡面的附加條文 :
1.我方無法依約工程完工期限, 如期交付本案業主, 我方須依約總工程金額之千分之一為每單日, 做為賠償甲方之延遲交屋罰款.(一般大樓管理委員會規定之非准予施工日期為計算天數)
2.驗收修繕期間不在此限.
請注意看上面紅字部分, 一般社區都會規定只有星期一至五可以施工, 六日不能施工, 非准予施工日期為計算天數, 是不是意思就是只能一星期用不能施工那兩天去計算? 這不是反了嗎?
我們公司法務看了也認為那句是指星期六日 而不是 星期一至五, 而且那句話我想有點中文能力的應該都看得懂吧,
後來同事在MSN上問設計師那句附加條款, 對話如下 :
我同事 :切結書上面 (一般大樓管理委員會規定之非准予施工日期為計算天數) 是指 延遲交屋 一星期只能算兩天單日金額?
設計師 : 你解讀錯誤吧 .
設計師 : 是管理委員會所不能施工的天數無法列入計算
我同事 : 對啊˙ 那應該上面那條要寫 除外 吧
我同事 : 就是 扣除非准予施工日期
我同事 : "非" 要拿掉 或是 加上 非准予施工日期除外
設計師 : 我這個合約是律師看的
設計師 : 如是要拿掉
設計師 : 我必須先問過
請各位幫我們看一下 是我們中文能力有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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