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3更新:收到法院通知書)居家版ID哥



這個呢.........
其實我都有注意
只是無奈真的像其他大大所說的
防不了

照片也PO了
這.......................
就多注意吧
chaing boss 有空多教育站上管妹如何分辨廣告文OK??

Justin Liu wrote:
這個呢..........(恕刪)

這仁兄他不是要"大刀"砍掉過去
"闊斧"邁向未來....
是不是該給個機會......個人淺見,不代表其他人...
只希望這仁兄別在像之前那樣 打翻一竿子設計師...

還有我覺得他應該要為他對你做的行為道歉!

不過你也大人大量沒有因為他恐嚇而告他!
但此風不可長...

david.吳 wrote:




這仁兄他不是...(恕刪)


我只能說他真的很愛01 電話號碼也蠻多的 被識破那麼多次 還捨不得走

kaiyuu wrote:
我只能說他真的很愛0...(恕刪)

嗯.....
我也很愛01啊
希望管妹不要刪我文.......
話說從去年搬完家之後
小的也在居家版消失很久了
就在今天要和大家更新一下
但不知要怎們說個來龍去邁
所以直接再這篇回覆了
不是故意要將這篇頂上來的

當初大家一直懷疑~亞飛~是否會提告這問題
我來替大家解答了

這兩天一直接到新竹市的來電
當時再忙心想不認識的來電不接
當我忙完後看到有語音留言
回電後
是新竹地檢署的書記官
亞飛有提出告訴
只和我說有以證人身分作證

但沒有提出被告人
問了一下公司法務
怎們不是被提被告人而是證人
看來~亞飛~是想避免被我反告誣告
這真的是..............

之後在和大家更新最新情形......
chaing boss 有空多教育站上管妹如何分辨廣告文OK??

Justin Liu wrote:
話說從去年搬完家之後...(恕刪)

證人.....

刑事訴訟法第176-1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

第178條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前項科罰鍰之處分,由法院裁定之。檢察官為傳喚者,應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之。

第180條
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二、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
三、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者。
對於共同被告或自訴人中一人或數人有前項關係,而就僅關於他共同被告或他共同自訴人之事項為證人者,不得拒絕證言。
恩,你說的算~~~!!!!
0.0..原來01有這些多八掛
話說在這也看到很多在「知識+」發言的大大

晚生後輩來請安了XD

佐以文字和影像,唱一段CARPENTER的詠嘆調...

Justin Liu wrote:
亞飛有提出告訴

只和我說有以證人身分作證



但沒有提出被告人

是要請justin大當證人,
證明這些帳號都是他的,
以避免冒牌飛出現嗎??

bigpiz wrote:
是要請justin大當證人,
證明這些帳號都是他的,
以避免冒牌飛出現嗎??(恕刪)

這有梗
如果是這樣我很樂意
chaing boss 有空多教育站上管妹如何分辨廣告文OK??
如果用我的頭像來求償精神損害
不知可以拿多少
chaing boss 有空多教育站上管妹如何分辨廣告文OK??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9)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