妮妮寶貝 wrote:謝謝大大們的解惑↓這...(恕刪) 依照片看先換設計師,然後雇工打掉那2道牆,再找作鐵窗的做鐵窗吧(要空間大,就把陽台矮牆打掉,不需用到就留著)違法?打不打掉都違法,打不打掉都沒違法?
失眠中 wrote:不知道外推的理由只是...(恕刪) 原本預計把陽台的小矮牆(女兒牆)整個打掉做成大片的落地玻璃一來讓客廳採光充足二來讓虛弱的媽咪不用到下就可以晒到太陽但最近地震頻頻加上實在搞不大懂小矮牆(女兒牆)和主結構的關係 所以客廳與陽台維持原來的樣子陽台不做窗想用南方松(公園常看到的那種)打底到時再想想要怎麼佈置
我是建築師事務所的設計師我想請問一下1.你原本的用途就是住宅嗎??如果是可以申請簡易室裝陽台外推的問題是不用被揪出來的...一樣拿的到裝修許可証2.你的房子是大樓的嗎??通常是大樓才有管理規約3.你的設計師有包含你做室內裝修的工程嗎??如果沒有我有價錢很公道的木工師傅跟團隊可以介紹給你唷(只要你沒有跟現在的設計師簽約)
妮妮寶貝 wrote:生病的媽咪差不多可以...(恕刪) 您好:有關您的問題,我回答大致如下:一、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第二條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室內裝修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指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內部牆面或高度超過一點二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之裝修施工或分間牆之變更。但不包括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因為六層樓以上的集合住宅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範圍,所以您有以上的裝修行為的話就要申請。二、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有關新違建處理原則第十條規定如下: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二樓以上陽台加窗或一樓陽台加設鐵捲門、落地門窗,且原有外牆未拆除者,免予查報。但建造執照所載發照日期為九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者,其建築物之陽台上加裝窗戶、鐵捲門、落地門窗視為樓地板之增加行為,未經檢討建蔽率、容積率及相關法規並領得建造執照者,一律查報拆除。如果只是加鐵窗的話就要符合以上的規定,但九十五年以後的就要申請執照了。另外如果要設計無障礙空間的話,可以參考內政部營建署的無障礙設計規範(不過這是最低標準)。
TO:爻丫丫爻大大謝謝嚕~~因為急著要把快點媽咪接回家所以已經在這星期開工了TO:mlmt大大這些資訊非常的受用真的很感謝已經列印下來做為參考============================================這個是我家的地板原本的地磚打掉後發現非常嚴重的凹凸不平~
Cona0507 wrote:加油喲~~很期待看到...(恕刪) 是呀我也很期待其實動工前已經在01爬了好久收集到許多寶貴經驗和資料才敢動工有限的預算下將舊屋翻修成無障礙空間每一分錢都要花在刀口上希望會有開心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