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口真 wrote:那...就不要突出就好了啊...不是嗎? 管委會指的應該是"高度"不要突出原來的女兒牆,而不是向外突出女兒牆。圍籬高度超過原本的牆壁會影響建築外觀,應予規範,建議請管委會在考量現有建物外觀風格的情況下,統一制定露台的圍籬形式,就跟現在陽台統一格式加裝鋁窗的意思一樣,雖是違法,但至少維護大樓外觀的整體性,住戶比較能接受。個人認為南方松圍籬與水泥建物其實不搭,你們社區圍牆應該有柵欄吧,改用相同風格比較不會影響社區原有外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