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是想知道安全性,之前已經和設計師說不能敲了,看到大家的回覆,我會在去溝通,朝不做外觀改變的方向進行,畢竟安全為重。

hauikimo wrote:
你的設計師太不專業了...(恕刪)
我個人到覺得結構上沒有問題,因為從外觀上看樑的位置是在藍色磚處,而且門洞上方倒吊板其實也沒有承重及支持功能,就算是請構結構技師來看,應該也是判定沒有太大的結構破壞,我個人覺得這樣外觀上修改造成其他住戶及社區的觀感上比較不佳,設計師只是提出了他對空間採光上的建議,老實說做或不做應該是住戶自行決定,畢竟設計師的專業度與否有賴屋主個人去判斷。

xinanhome wrote:
各位大大好因為家裡...(恕刪)

應該是可以拆,不過建議透過法定的程序申請變更使用執照,這樣對你比較有保障,而且也可以對管委會交待,又可以達到設計的目的。

第八條 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所定有本法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之規定如下:

一、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等之變更。

二、防火區劃範圍、構造或設備之調整或變更。

三、防火避難設施:
(一)直通樓梯、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之構造、數量、步行距離、總寬度、避難層出入口數量、寬度及高度、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之寬度、樓梯及平臺淨寬等之變更。
(二)走廊構造及寬度之變更。
(三)緊急進口構造、排煙設備、緊急照明設備、緊急用昇降機、屋頂避難平臺、防火間隔之變更。

四、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消防設備之變更。

五、建築物或法定空地停車空間之汽車或機車車位之變更。

六、建築物獎勵增設營業使用停車空間之變更。

七、建築物於原核定建築面積及各層樓地板範圍內設置或變更之昇降設備。

八、建築物之共同壁、分戶牆、外牆、防空避難設備、機械停車設備、中央系統空氣調節設備及開放空間,或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定項目之變更。

圖上紅框的大小,看起來只有約60~70cm ,敲到120cm覺得太勉強。
公寓出入的住戶,其實人品落差很大.....此處位於中庭,是許多人會經過觀賞的地方,很容易變高調。
再則,其實外面沒有什麼VIEW好看。 門口處因該是右邊的側牆與上面的陽台凸出擋住許多光線,把門敲大所得到的採光並不多,如照片中所示此門位於大樓陰影處,本就不明亮。 另如怕人窺視,常掛窗簾的話,設計上應該就先偏向注重隱私,不考慮採光了。
謝謝回覆,其實和小弟原本的意思一樣,因為中庭窄,光線射入的角度其實不大,原本也已經放棄加高大門,只是想再問問版上各位的意見,基本上不拆機會大,那一點光線不一定有幫助,畢竟本來一樓中庭就沒有什麼光線了。

oxa9615 wrote:
圖上紅框的大小,看起...(恕刪)
藍磁磚是結構梁。
白磁磚是牆,就算RC也是負荷,不是結構。

能不能拆難說,許多時候外行比內行還理直氣壯。
謝謝各位的回覆,昨晚管委會告知,可以拆除了,只要不影響結構即可,已請設計師在拆除十多留意該處,應該就沒問題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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