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戶擅自打通上下樓層, 樓中樓的問題

滿無聊的一個人~人家家裡要在地板打個洞也要這樣
相處多點包容就會更合洽~地板打洞是不會影響到結構的!!!!
andymiho wrote:
滿無聊的一個人~人家...(恕刪)


蠻無聊的你!不知道就不要回答~現在只要是高樓大廈,裝潢到必須拆掉水泥,都是要經結構檢查安全通過的!
不要忘記,幾十樓高的房子住了幾百戶人家,卻因為其中一戶拆掉啥變成危樓,能負擔得起嗎?
我現在就是住近卅層大樓,管理條約寫得很清楚,動結構都是要檢查的、單純裝潢也要保證金;
而且,若每個人都認為是自家事,先動再說,那不是讓一、兩千人陪著你賭運氣!!!
您是結構技師嗎?
如果是的話方便留個連絡方式嗎?

我有幾件CASE想請您做一下.
我認識那麼多位技師,我第一次看到不用看現場,不用看圖紙就可以下結論的.

andymiho wrote:
相處多點包容就會更合洽~地板打洞是不會影響到結構的!!!!
其實這不太會去影響到結構安全
由RC造的房子剛性較大,搖晃的位移量小,
因為RC是較為硬脆的結構材性質,變形大RC就會脆裂,
所以需以更大的剛性硬碰硬來吸收地震能量,
牆壁(剪力牆、隔間牆都重要)在RC構造就變得很重要,
SRC就是在鋼骨外層再另外配鋼筋並灌漿同時作保護層,
好處是具有鋼骨構造及RC構造的優點,
柱子強度高則柱斷面減小可使整個建築重量變輕,
再者SRC在建造中是先組裝柱樑鋼骨等結構
等整個骨架完成後才施作樓板及牆
所以說如果你是RC結構的話可能需要做結構上的鑑定
但如果是SRC的話那就省下這個擔心
PS:我不是坐在冷氣房裡紙上談兵的什麼師
我只是個在工地現場流血流汗實際施做的人

因為所學的關係,某些法令特別熟
台端檢舉之住戶行為已觸犯下開法令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7 條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
為約定專用部分:
...
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第 8 條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
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
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
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
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
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
,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第 16 條
....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
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

第 49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
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
,得連續處罰:
一、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違反第五條規定者。
二、住戶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第二項關於公寓大廈變更使用限制規
定,經制止而不遵從者。
三、住戶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變更專有或約定專用之使用者。
四、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

建築法
第 73 條
... 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
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
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
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限。

第 77 條 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物得隨時派員檢查其有關
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之構造與設備。...

第 77- 2 條 建築物室內裝修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但中央主管機關得授權建築師公會或
其他相關專業技術團體審查。
二、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三、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
四、不得妨害或破壞保護民眾隱私權設施。
前項建築物室內裝修應由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之室內裝修從業者辦理。
室內裝修從業者應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並依其業務範圍及責任執行業務。
前三項室內裝修申請審查許可程序、室內裝修從業者資格、申請登記許可
程序、業務範圍及責任,由內政部定之。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第 8 條 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所定有本法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
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
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之規定如下:
一、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等之變更。
二、防火區劃範圍、構造或設備之調整或變更。
三、防火避難設施:
(一) 直通樓梯、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之構造、數量、步行距離、總寬度
、避難層出入口數量、寬度及高度、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之寬度
、樓梯及平臺淨寬等之變更。
(二) 走廊構造及寬度之變更。
(三) 緊急進口構造、排煙設備、緊急照明設備、緊急用昇降機、屋頂避
難平臺、防火間隔之變更。
四、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
築物之消防設備之變更。
五、停車空間之汽車或機車車位之變更。
六、建築物之分戶牆、外牆、開放空間或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定項
目之變更。

綜上所述,有時公寓大廈的住戶連外牆變更都不見得能恣意為之,更何況是
被定義為主要構造的樓地板,無論是否有無損害結構安全,都得先得到管委會的同意,
才能去申請。倘若是整棟都是同一人的,就算了,如果是不同人的,就得要有這個程序...
一切有為法,如夢幻泡影,如露亦如電,應作如是觀。
看來樓主真的很不爽,但以中華民國的法律,定得如此嚴格,卻不嚴謹,執行認定,如此寬鬆,說實在很無奈。
到時候還是要結構技師,認定是否有結構上的問題。
如果屆時結構技師認定未傷及基礎結構,如樑柱沒問題,
他又沒有改外牆,新增面積,也不算違建。說實在無法可管。屆時去政府申請一下,還是會過。這樣,以後大家相處就難過了,不是嘛。

事實上對外牆修改也算違建,但如果滴水線沒增加面積,
有多少是有拆的?

可能你們管委會,要先請結構技師,算一算,看一看吧。
那些條文,有些並非法律,只是大樓公約或示範條約。
建築法,也是強調,結構安全問題,
先證明,挖一個洞對結構有問題吧!
否則許多房屋樓板水管破掉,把鋼筋切掉,修理水管,如果地板挖個洞就是危樓,那危樓可多了。
管委會,也可是可以努力的,但通常指針對外牆。
地板修繕,通常並沒有被規範不可。
就看你們的大廈有沒有這個條約。
還是先請管委會去瞭解一下對結構是否有影響,
這也是你最care的不是嗎?
SagittaPan wrote:
蠻無聊的你!不知道就不要回答~現在只要是高樓大廈,裝潢到必須拆掉水泥,都是要經結構檢查安全通過的!


說的沒錯!!
我也是住三十幾層大樓, 因為每家裝潢多多少少都會打牆, 這也正常,
但我比較擔心是樓下住戶裝潢成樓中樓, 會不會造成樓層結構安全,
而且樓中樓=偷坪數,

畢竟SRC大樓講求制震, 就怕這樣打會破壞掉大樓本身結構,
因為剛好打通的地方又在房子角落, 在鋼骨的交接處, 而且每個樓層又有消防管
剪線封管是一定會的, 我是外行人, 這也要請版上專家題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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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程序來講
沒報備就有問題了吧
我家樓下只是做個小裝璜管委會就在電梯內貼公告
還提了盒蛋糕來我家說明
我還以為發生了什麼事
另外一點也要注意,不要別人犯錯還沒認定,自己卻 先犯法。
例如未經同意,強行進入別人屋內,或強迫他人手持物,檢查。
這是刑法!
有一個案例,有一個人,欠屋主四個月的房租,要他搬都不搬,屋主會同警察,請查要請鎖匠開鎖,清空屋內物。
決果警察拒絕。
理由是那怕房子是你的,但已經出租,屋主非使用人,無權開鎖。必須先告對方,法院判定,再強制執行。那時才能找警察。
也就是不能夠侵入民宅,妨害自由,
你可以照相,但不能搜查打開他的包裹,在未經他的同意。
--總司令-- wrote:
說的沒錯!! 我也是...
而且樓中樓=偷坪數...

(恕刪)


人家買的就是兩層樓
又不是在一層樓裡去加夾層
哪來偷坪數?
坪數還少了呢!

麥克雞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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