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nd_007 wrote:錯誤的源頭是前屋主違建, 不是台中市都發局、不是檢舉的鄰居。找前屋主, 要求他們為未告知是違建, 提供補償!也請版上違建的屋主, 假如想脫手違建, 須要告知購買者是買違建。 請問樓主當時買幾坪? 入手價多少?
washichu wrote:小資買不起新房,看了...(恕刪) 說真的,違規的蓋法當然沒話說了,那就是違規。但是你鄰居因為你違規故意想搞你要吃你的房子,那我教你怎麼做好了。你乾脆留下合法的一樓,直接免錢給一些愛喝酒鬧事的或有某些前科的人和8+9住。反正鄰居想給你便宜吃下,你就讓這些鄰居每天去跟這些人打交道,反正你還沒搬進去,他們住這麼久了,想搬也搬不了的狀況下,看他們有多厲害去處理這些狀況。不過我要先跟你說,這招是兩敗俱傷的做法,因為將來你要收回房子也沒這麼容易了!但是如果要讓這些鄰居動不動就想搞便宜買別人房子,這招絕對會讓他們吃到苦頭!
Dural wrote:#42樓的做法值得收...(恕刪) 只能說樓主太天真了。違建就是違建,越低調越好,結果您高調的把整個屋頂拆了往上加,難怪有鄰居看不順眼。另外忘了問,動工前沒先準備些小禮物跟鄰居打聲招呼?千金買房萬金買鄰
原本就是違建,不論是一開始就違建,還是後來增建,代表只有使用執照,沒有建築執照,肯定也沒繳稅。你這個要動工只能改建,要重新申請建照,要檢舉就給他檢舉,有官員來查就把建照拿出來,叫他滾回去。重新申請建照改建並不需要全部打掉,很多都只要打掉一小部分,勘查過就可以繼續蓋了。
30樓是正解!有民國60多年蓋的房子,當年很多未必有登記!我就看過民國54年建造的房子,民國96年才登記!老房子不一定是違建!只要能找到證據證明是建管前蓋的房子!樓主就翻身了!另外從本討論串一砲而紅的程度來看。大家都是心有戚戚焉!是阿,民眾房屋有9成以上有違建問題,就代表民眾有迫切需求。但法規總跟不上民眾需求,結果都成了違法。最簡單的例子,總統府是日本時代就蓋的!它也沒申請過中華民國政府的建造或使照阿!連權狀有沒有都不知道!但按照中華民國的法規標準,沒有建使照或權狀,它就是大違建一間阿!一些人見不得人蓋新房或修大厝,看到違建就嚷著要拆,那總統府怎麼辦?
hbmans wrote:30樓是正解!有民國...(恕刪) 不知樓主房子在哪邊?台北市針對違建修繕定義的蠻清楚的。只要在規範內就不怕檢舉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B010060131000900-100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