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y Ho wrote:
這句話就是重點了這...(恕刪)
K大您好,您客氣了。
其實我十分認同您的看法,正因我的職業與法律相關,實務中也看了太多法律難以落實之處,所以更希望人人都能完全照著法律走,相信大家都會簡單許多。
這件事情,正如您所說的幫助與否是我的權利,而在這個情形下我亦無任何義務需配合開門讓他施工鑑定。除非他去法院取得法官的主持,那麼身為一位守法的公民,我願意提起其他合法救濟,直到確認法院判定我必須開門讓他施工,而即便如此,在此事我並無任何損失。
如此生活清幽許多,只是他不知何時才有機會入住。但是一切合法合理就好。
還是再次感謝您的提點,我原本是想要開門讓他施工的,看完您的文章後才驚覺,他沒有施工前通知的義務,我也沒有開門讓他影響我生活的義務。